人力资源部长沈志强表示,根据 1955 年就业法第 60P 和 60Q 条,马来西亚的工人可以根据时间、日期和工作地点向雇主申请灵活的工作安排。
他通过X(前称为Twitter)上的帖子解释说,此类请求应在60天内提交给雇主反馈,如果被拒绝,雇主必须提供理由。
他说:“人力资源部将不断审查和完善我们的劳动政策和法律,以支持3K,即福利、技能和员工绩效,并增强国家的经济竞争力。”
在同一篇文章中,沈志强还附上了 1955 年《就业法》的照片,突出显示了有关灵活工作安排的第 XIIC 部分。
根据该法第 60P (1) 条,雇员有权向雇主请求弹性工作安排,以改变与其雇佣相关的工作时间、工作天数或工作地点,但须符合以下条件: 第 XII 部分或服务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内容。
该法案还规定,对于第 60Q (1) 条规定的灵活工作安排,雇员应根据第 60P 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,并采用劳工总监确定的形式和方式。
沈志强是在回应某门户网站的帖子时做出上述表示的,该帖子称,新加坡工人现在可以申请每周工作四天、在家工作的时间更长,以及从今年 12 月 1 日开始分阶段工作。
这是继最近该城邦公平与进步就业实践三方联盟(TAFEP)宣布的灵活工作安排三方指导方针之后的结果。
TAFEP 是由新加坡人力部、全国职工总会和新加坡全国雇主联合会设立的机构。